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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企业如何进行工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与监测?

[2021-10-18 14:08:01]

土壤评价对周边调查范围如何划定?
 
  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7.2 调查评价范围”的要求确定项目的调查范围,如项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气沉降及地表径流,且居民点位于影响评价范围(大落地浓度范围)内,则应判别为敏感,反之则判别为不敏感。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否应有时效性
 
  问题:
 
  环评报告的结论其实是有一个时效性,时效5年,5年内不动工建设,那就得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因为周围环境存在一定变化。那么从技术讨论上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也应有一个时效性,因为做土壤调查时也要考虑周边企业对这块地的影响,才可以下结论。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是否应该重新修订备案?因为5年内周边环境也存在一定变化。当时的报告对这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结论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状况。周边环境的污染物大气沉降及地下水受影响,这是一个变化因素。建议地方是否应当出台一些法规,类似应急预案、环评的结论具有一个时效性,规定一个期限内该地块不开发建设,重新修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答复: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 〔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0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义务
 
  列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是土壤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公司土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土壤隐患,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02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隐患排查可以分为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日常检查。
 
  (1)综合排查: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1次;
 
  (2)专项排查:在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针对性排查,主要包括生产区域、废水处理系统、油液品库、化学品库等重点区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确定,一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3)日常检查:以班组、工段、部门为单位,对单个或几个项目组织的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期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两次。
 
  03隐患排查内容
 
  (1)储罐、化学品存储区有大量的产品或原料液体,发生跑、冒、滴、漏或其他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极易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排查重点:进/出料口、法兰、基槽等。
 
  重点检查内容:
 
  A.罐体、仓库原料是否有泄漏情况,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B.定期检查输送管道、法兰、阀门的运行状态;
 
  C.人员操作状态是否正常,轻拿轻放,放置容器损毁;
 
  D.应急物资的配备和防渗、防泄漏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2)液态化学品通过管道或车辆运输,在运输过程管道发生破裂、损坏,或盛装液体的容器倾翻、破损,造成泄漏物污染土壤和水体。
 
  重点检查内容:
 
  A.地下管网防渗和防护措施情况;
 
  B.运输容器是否采取密闭措施;
 
  C.运输车辆货仓是否经过密闭防渗处置;
 
  D.是否制定专用运输路线;
 
  04隐患级别
 
  根据隐患发生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普通隐患、重大隐患。
 
  A.一般隐患:影响范围小,部门可以解决掉的隐患;
 
  B.普通隐患:影响范围较大,多个部门协同解决隐患;
 
  C.重大隐患:公司层面,涉及启动应急预案程度隐患;
 
  05土壤监测
 
  自行监测方案是为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监测方案。
 
  首先,制定监测方案要了解清楚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是企业概况、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等;
 
  其次,通过前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以及对生产工艺和风险物质进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区域;在疑似污染重的区域布设取样点位,布点原则如下:
 
  (1)符合国家场地调查和场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导则要求;
 
  (2)监测点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
 
  (3)监测点的布设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
 
  布点数量:每个重点区域或设施周边应不少于2个土壤采样点且需根据待监测区域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加采样点数量。
 
  后,在对已有资料分析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个数和样品采集数、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信息。
 
  在自行监测结束后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下情况可说明所监测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已存在污染迹象:
 
  (1)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中与其用地性质或所属区域相对应的浓度限值的;
 
  (2)关注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中本底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
 
  (3)某一时间内(1年以上)同一关注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上呈显著上升趋势的。
 
  对于已存在污染迹象的监测结果,应排除以下情况:
 
  (1)采样或统计分析误差,此时应重新进行采样或分析;
 
  (2)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动导致监测值呈上升趋势的(未超过限值标准);
 
  (3)土壤本底值过高或企业外部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导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标准;
 
  对于存在污染迹象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39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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